警惕“微商”套路 提高网购安全意识

2017-11-22 17:37


随着互联网高速发展,特别是微信软件的兴起,“微商”已成为一个新型的网络购物销售平台,为群众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然而,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微商”低门槛乃至“零门槛”、“一部手机运作”等特点,网络销售的商品得不到足够的监督保障,各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也在“微商”中逐步滋生,严重侵害了群众的权益。


现在的网络微商主要分为:卖实物、卖虚拟产品、卖服务以及卖技术手段,其中前两者较为传统且真实可靠,后两者则游走在法律边缘,渐成灰色产业。为防止网络违法犯罪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网警蜀黍就其类别分别揭示一些常见的微商套路,并支招破解其惯用伎俩:
 
第一类:刷单型
其危害程度小,源自淘宝、天猫等网购平台开辟的第二销售渠道,主要开展网络营销、售后跟踪以及好评刷单。需要请网购者注意的是该类型涉及虚假好评等情况,通过给付买家一部分返现让其截图+好评,以此提升产品好感度。同时,也存在专门的售卖优惠券微商群,通过建微信群(并产生裂变)发布优惠券,为购物者抵扣较大金额而提升销量。在购买时一定要综合对比,询问买家真实评价,避免货评不一致。
 
第二类:套路型
目前,存在着很多以只收邮费的抛货行为,商家抓住网购者不追究小利的心态,通过微信链接发布商品秒杀活动,结果所收货品质量很差,但因价格低廉没有退换。同时,很多买家网购时就是为了价格便宜,购物便利,很多时候对购买假货有一定的心理预估,即使发现假货,往往自认倒霉,不主动报案。因此在购买时一定要慎重,不能贪图小利造成损失。



 
第三类:欺诈型
此类网络微商擅于把握网购者追求实惠的心理,不依靠外界刷单,自己将广告通过软件移花接木将事先拼接好的靓图和好评截图等发布朋友圈,主要销售中高档商品的精仿A货,编造虚假理由,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在网络上进行海量销售以获取高额利润。南充嘉陵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侦破的王某销售假酒案件中,王某绝大多数客户是网友,联系业务通过微信,自己不经手货物,一旦消费者发现购买香烟系假货与王某交涉时,迅速将网友“拉黑”。同时,一旦察觉到所骗网友较多可能暴露时,王某通过重新注册账号,重新起名等方式迅速转换身份,继续经营。
 
第四类:诈骗型
此类“微商”通过学习境外诈骗技术教程,依托专门黑客软件,通过正规网络发布售卖虚假信息(留有微信联系方式)或微信发布包含木马攻击的链接,与买家进行私下交易后溜单或盗取其网银资金。同时,“微商”在出售假货时,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销售、支付、发货等环节全部通过网络或快递实行,或使用虚拟身份,或不定期更换账号,对侦查工作都带来的较大的困难,必须做好事前安全防范,慎入所谓的微信活动群、慎加陌生微信、慎信搭讪的“图片美女”。
 
总的来说,网络安全重点在防,有了安全防范意识可以规避诸多风险,但如果购物者常伴侥幸心理再加上一味地依赖被动防范,一旦事发就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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