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变“危商” 购物要提防

2017-11-24 15:53


近年来,随着“微商”经营模式的迅速发展,涉“微商”经营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自2016年以来,广州海珠法院审理因“微商”经营而引起的刑事、民事司法案件就有近50起。


案例 1
虚构低价销售手机消息骗取汇款
2015年12月,阿平在刷微信时看到好友王某某在朋友圈里发布了一则低价出售苹果手机的消息。看到优惠的价格,阿平很是心动,他立刻在手机上转了2500元给王某某,购买了一部新款的苹果手机。可是当阿平因迟迟未收到手机去联系王某某的时候,却发现王某某已经联系不上了。阿平意识到自己被骗了,于是迅速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在2015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王某某通过在朋友圈发布低价出售手机的消息骗取汇款的手法,共实施诈骗14起,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62100元。
 
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因为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例 2
朋友圈销售假冒名牌商品被判刑
2015年8月,许某购进一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名牌包包和名牌手表在朋友圈进行销售,并雇佣亲戚李某某在货物存放的房屋打扫卫生、打包商品。同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某抓获,并在上述地址查获假冒名牌手表2639块、假冒名牌包包649个及假冒名牌香水864盒,被侵权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27995元。2015年9月6日,被告人许某投案自首。
 
经查,许某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获利人民币200元。海珠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许某、李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成功销售全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犯罪未遂,对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法官提醒
尽量到正规网购平台购物
“微商”经营模式主要是建立在熟人关系之上,通过微信好友转发进行推广经营,容易取得微信好友信任。
 
微信朋友圈不同于一般互联网信息所具有的全民可视性,因其相对不公开,而具有相对隐蔽性。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微信朋友圈的上述特点,在朋友圈里发布热销商品的虚假销售信息或假冒世界知名奢侈品的销售信息,实施诈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不法行为。此类销售信息通过微信好友间的互相推广可实现信息的几何级增长传播,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则受害群体人数众多。
 
法官提醒市民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微商”要持谨慎态度,若有网上购物需求,应尽量到正规网络购物平台或者选择向认识的朋友购买。不要贪图便宜轻信朋友圈里的销售信息,特别是对于以远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商品更应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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