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化的微商治理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

2017-12-08 11:46


微商是指利用网络社交平台,针对性展开营销活动,以促成销售的商业活动。其以移动互联网、定位服务、在线支付等作为技术支持,以人际关系为纽带,具有准入门槛低和经营成本较低、进退市灵活、交易便捷等特点,成为大众创业的重要途径。而作为一种以网络社交为基础,开放式、自发性的商业模式,微商又表现出较大程度的隐蔽性、随意性和零散性特点,存在着假冒伪劣问题严重、经营者失信问题突出、消费者维权困难等问题,给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带来了一定的现实困难。但微商领域绝不是法外之地,只有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才能正确行使法律武器,在便利购物的同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微商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与传统电商不同,微商以人际关系为纽带,交易双方大多相互了解和认识,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沟通并完成交易,销售者也以未经工商登记的个人为主,具有较为明显的私人属性,在纠纷发生时,难免会遇到主体法律定位不清和救济困难的问题。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正式被提请审议,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履行纳税义务,并有依照专门税收法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这表明,微商经营者不能以未经登记为由回避法律责任,他们同样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
 
社交平台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社交平台是微商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对微商的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控制功能,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微商却是因平台用户的自发行为而起,社交平台并非专门的交易网站,难以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未设专门的经营者和产品评价、交易担保,也未从微商交易中直接获益,因此,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交易平台有所区别。
 
一是社交平台承担基本的信息审查和登记义务。首先,应严格按照网络实名制的要求,对平台注册用户提供的包括具体联系方式在内的基本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查。其次,对用户名包含经营信息或经用户举报、平台信息巡查发现确为微商经营者的用户,应当要求其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或在其他网络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等。对于在社交平台从事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关系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产品经营的用户,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产品质量证明和销售许可证书。
 
二是社交平台承担信息巡查和有害信息删除义务。网络社交平台应当自行或者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定期对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开展巡查,并将巡查结果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对于经消费者举报为欺诈、传销等有害信息的,网络平台应及时删除和禁用,如拒不删除或禁用,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社交平台承担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消费者有证据表明其因在社交平台上购买商品而受到损害时,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者的联系方式等维权所需的必要信息,并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法院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平台拒不提供或无法提供的,应当对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是附网络支付功能的平台应当提供交易担保服务。目前,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皆开通了在线支付功能,而在线支付也是当前消费者微商购物的主要支付方式。因此,从保护微商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应当要求附带在线支付功能的社交平台开通可供消费者交易担保的服务,经消费者确认交易安全后,方向经营者交付货款。交易担保服务可以按照适当比例收取费用,用以维护支付平台的正常运转。
 
构建社会化的微商治理体系
微商进退市灵活、交易隐蔽、分布零散,是一种社会化的商业模式。就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除明确经营者和网络平台的法律责任外,还应着重从三方面完善微商行业的社会化治理体系。
 
建立微商黑名单制度。可由消费者保护组织联合微商行业协会、各主要网络社交平台和交易网站,将在网络信息巡查和由消费者投诉发现的问题商品和违法经营者分类汇总形成黑名单,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供消费者查询和参考。同时,在此基础上,抽选关键词,以完善网络信息巡查和微商信息监管。
 
健全互联网征信体系。以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网络账户注册基础信息为基础,以各网络交易、非交易网站自愿参与为原则,构建统一的互联网征信信息平台,以网络活动参与者在各网络平台的信用评价等级和评价频率为基本参数,形成对参与者网络征信的整体评价,供消费者参考。以此改变当前网络征信系统“各自为战”的局面,消除信息鸿沟,促进微商行业以及大众创业、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
 
强化微商行业自律。推动微商行业组织的纵深发展,支持其进一步完善层级和组织机构建设,完善会员管理制度和商品认证标准体系,强化对微商经营者及其产品质量的监督,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治理中的作用。同时,通过提升信用评价和会员等级等措施,鼓励微商从业者相互监督,共同打造良好的微商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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