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商:不能肆意妄为卖东西 6大雷区切勿触碰

2017-12-08 16:45


微信朋友圈里,从化妆品、服装、珠宝首饰到农产品、食品、保健品、电子产品、影视VIP会员……似乎什么都有得卖。
 
12月3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从省高院获悉,萍乡几名微商因为在朋友圈销售物品,被法院定罪量刑。而此前,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也对一起微商销售物品案作出有罪认定。

 
未经烟草专卖许可 微信销售香烟获刑
法院判决信息显示,2014年3月下旬,王某、黄某通过手机微信销售香烟,所得利润平分。
 
随着业务量增大,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期间,王某、黄某发展李某等人为下线,李某发展李某景等人为下线。此时,业务量越做越大,王某、黄某共销售卷烟金额达690万余元;李某销售卷烟金额达90万余元;李某景共销售卷烟金额达7万余元。
 
然而他们没想到,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微商卖烟已经构成犯罪。一天,侦查人员从黄某所租仓库及其驾驶的小轿车后备箱内,搜获大量品牌卷烟,部分为假冒注册且伪劣卷烟,被查获的卷烟价值共计20万余元;从李某的租住房内搜获的各类卷烟价值共计1万余元,从李某景住所内搜获的卷烟价值200余元。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认为,黄某、王某、李某、李某景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规定的烟草专卖品,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一审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他们5年10个月到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等,并各处罚金。
 
违法销售美瞳产品 南昌一微商被起诉
今年10月,南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擅自销售美瞳的网店店主盛某某,被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5年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某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条件下,在淘宝网店“海外代购超市”购进美瞳产品,并在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非法获利1万余元。
 
据了解,美瞳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直接接触眼角膜,有较高的风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在获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销售。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开办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开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开网店做微商6个雷区千万别触碰
采访中,记者发现,随着网络飞速发展,商品的销售渠道呈现多样化发展特点,越来越多人开网店、做微商,甚至一些公司企业也通过微商非法销售食品。
 
据省食药监局通报,2015年11月,省食药监局依法查处了新余市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行为,现场查封了用于分装的22536公斤黑糖及红糖原材料和4090瓶成品。对被曝光的成品中涉嫌非法添加雌二醇的违法行为,省食药监局已对相关食品及原材料进行抽样,对其安全性进行检测。
 
省食药监局通报,该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2015年1月起,该公司购进黑糖及红糖,擅自进行分装销售“糖姑娘黑糖”等系列产品,该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多名法律人士为此提出,随着新型的交易平台发展速度快,有针对性的监管相对滞后,这些交易方式就容易滋生犯罪。“微信虽然私密性很强,但并非法外之地,在此平台的销售行为依然受到法律的约束。”南昌一法官称,市民在选择做微商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销售合法合格正规的产品,并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人士提醒

网店店主和微商有6个雷区千万不要触碰
药品代购、假冒伪劣、三无产品、发红包赌博、淫秽视频、微信传销
 
微商领域非法外乐园 很多人触犯刑法获刑
江西一知名律师分析认为,微信软件的普及直接带动了微商热,利用朋友圈平台做生意,通过代理商或者代购等方式牟取差价,成为各行业人员兼职挣外快新潮流,“微商月销售百万、造就创富神话不是梦”等网络新闻此起彼伏,促使公众趋之若鹜。
 
但微商领域不是法外乐园,微商因触犯刑法被判刑的新闻屡见不鲜。律师称,与传统的电子商务平台不同,以“微商”为代表的具有社交属性移动网络销售模式,无条件的市场准入、执法监管及内部监控机制的滞后,使得微商里充满了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和法律风险。
 
如,一些微商存在侥幸、跟风、从众心理,暴利驱使、知假售假,认为大家都在卖都没事“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以为是民事关系,未意识到触犯刑法。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网络犯罪进行单独立法,但网络经济秩序也是法治之地,社交软件里的生意同样应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电子商务生态环境。
  • 上一篇:构建社会化的微商治理体系保障消费者权益